高院拒絕馬惜珍撤銷逮捕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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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4-04-14 00:33

撰文: 無綫新聞

高等法院拒絕馬惜珍撤銷逮捕令的申請。馬惜珍代表大律師指,控方已沒足夠證據支持檢控,但律政司認為就算馬惜珍回港獲不提證供起訴,亦應先依程序扣押,法官裁決時指,是否有足夠證據跟逮捕令無關。

馬惜珍涉及一宗販毒案,1978年被捕後棄保潛逃,高等法院在同年9月發出逮捕令。

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馬惜珍申請撤銷逮捕令,麥高義透露現正身處台灣的馬惜珍,現時已76歲,患有心臟衰竭、健康很差,要靠輪椅代步和以氧氣罩呼吸。返回香港是他臨終的心願。

他說控方已經無足夠證據令馬惜珍入罪,而同案九名被告,只有一人被判罪成。又指棄保潛逃在當年不是刑事罪行,亦不構成藐視法庭。

法官質疑馬惜珍只是有可能無罪,又質疑他潛逃本身已經是證明他有罪的有力證據。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鄧樂勤代表出庭,他認同販毒罪,現時已無足夠證據,馬惜珍回港都會不提證供起訴。但撤銷檢控,不代表馬惜珍是無辜。

但指逮捕令是針對他棄保潛逃,他回港都應該依程序扣押,如撤銷逮捕令,會對社會發放錯誤訊息,以為觸犯了嚴重罪行的人只要離開得久,就可終止被控。

庭上透露馬惜珍過往曾多次申請撤銷逮捕令,法官裁決時指,逮捕令是按當時的法例要求批出,仍然有效。原審法官發出逮捕令時,亦沒有評估過證據的強弱,是否足以令被告入罪。

至於現在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就是刑事檢控專員的事,同應否撤銷逮捕令無關,最終拒絕撤銷馬惜珍逮捕令。

馬惜珍當年繳交50萬元保釋金再加上另外兩名人士提供的100萬元人事擔保,才取得保釋。隨著他棄保潛逃到台灣,此150萬元已被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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