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05年通知馬惜珍無充分證據受審

即时港闻

发布: 2014-04-14 06:06

撰文: 無綫新聞

律政司尊重法庭的判決,又指在2005年已經通知馬惜珍方面無充分證據,讓他就任何一項控罪受審。

律政司回應傳媒查詢,有關馬惜珍申請撤銷法庭拘捕令的案件,表示在接獲馬惜珍代表律師的申述後,律政司在05年通知對方律師,指控方認為當時沒有充分證據讓馬惜珍就1978年被起訴的任何一項控罪受審。

律政司稱結論是經詳細及小心分析,所有證據和證人後作出。其中一個考慮是多名相關證人已去世,或因事隔多年,或年老而無法記起相關事件,或不願意合作。

關於這次申請,律政司依據檢控守則、現存證據和適用的法律檢視案件,同時亦徵詢外聘資深大律師的獨立意見。外聘資深大律師同意律政司05年的評估。

律政司表示,《檢控守則》指出作出檢控決定須符合兩個條件,包括所得的可接納證據,充分支持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以及基於一般公眾利益必須檢控。

《檢控守則》亦指出,檢控人員有責任持續覆核已展開的檢控工作,隨着情況有變,假如在任何階段重新應用檢控驗證標準,有關證據不再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便應停止檢控。

至於如果馬惜珍返回香港,律政司會如何處理,發言人表示律政司沒有進一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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