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諮詢期星期六結束,多個團體相繼提出建議或意見書,其中大律師公會認為,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而提委會亦不應該就候選人數目以及條件設限制。
大律師公會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中的提委會組成、候選人的提名條件、數目、提名門檻等從法律角度發表意見。公會認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提到提名委員會要有廣泛代表性,是明確地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委會。提委會不應受法例強制提名符合某些條件的人士,政黨提名或公民提名亦不符合「如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的普通法原則。
而公司票或團體票亦應該廢除,因為由不同界別組成的提委會,如果被認為不當地偏袒富裕階層或歧視某部分社會人士,可以引起憲法爭議。另外,根據法律必須明確以及不含歧視的憲法原則,如在選舉法引入額外條件,例如參選人必須愛國愛港在法律上是備受質疑。
提委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公會不同意這是等於由提委會以簡單多數作集體決策,提名兩至四個候選人,因為會限制了選民的選擇自由。公會又不認同限制候選人數目,因侵犯了提名委員會的權力和自主。
公會認為,07年全國人大常委的決定中,指提委會「可參照」特首選舉委員會現行規定組成,不等於強制性的「必須」參照。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認同大律師公會指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指是以事論事,但對於公會不認同,應該為候選人數設限制,袁國強就有保留。袁國強說:所謂的(候選人數)不設上限,是法例上沒有一個明文規定不設上限,或因其他規則,是沒有明文的,不過最終結果都可能有上限,這會否就是大律師公會,有可能違反基本法的情況?這也要跟他們進一步澄清。
他認為政改不單涉及法律觀點,亦有政治和操作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