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和新地管理層涉嫌貪賄案,控方在庭上質疑許仕仁知道將出任政務司司長後,提出終止新地顧問合約,但仍要求支付顧問費,他最後獲發特別花紅。控方認為是掩飾。
許仕仁、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等五名被告到高等法院應訊。他們分別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共八項罪名。
控方繼續作開案陳詞,指許仕仁2004年3月初與新地簽訂顧問合約兩年,在得知將出任政務司司長後,合約期過了一年就提前結束。但許仕仁以公司名義向新地發出單據,要求支付餘下十一個月合約期的顧問費合共412萬5千元。
郭炳聯基於許仕仁過去十三個月表現超卓,支付特別花紅。控方認為這筆錢是掩飾郭炳聯希望許仕仁將來為他提供方便。控方質疑許仕仁的發票日期是2005年4月25日,但新地的會計紀錄,簽發特別花紅日期是2005年4月19日,認為兩人早已達成協議,只是以特別花紅作藉口。
控方又提到許仕仁和關雄生是相識於微時的好友,所以郭炳江和郭炳聯透過陳鉅源付款關雄生,再支付賄款予許仕仁。關雄生在2005年6月27日至30日四日內,先後八次在兩間銀行,以支票、現金、本票給予許仕仁15萬至470萬元不等的款項,合共850萬元。控方質疑一個正常人,為何會多次或在同一日內來回不同銀行存款予同一人,認為當中必然涉及秘密款項。
控方又指許仕仁在曾蔭權向中央建議委任他擔任政務司司長前一天,即2005年6月24日,與新地簽訂禮頓山一個兩年半租約,月租16萬元,30個月合共要支付400多萬元租金,其實早前已經透過迂迴的方式,預支了給許仕仁。
控方指,有關的款項是先由新地轉到郭炳江的戶口,再透過陳鉅源的公司過戶到關雄生親戚的戶口,許仕仁透過本票以及現金等拿錢。
許仕仁上任後,就主導西九文化區的發展。而新地在西九投資數以十億計,控方認為有利益衝突,因為連郭炳聯都承認許仕仁在擔任新地顧問期間,曾經為西九發展向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