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和新地管理層涉嫌貪賄案,控方指05及06年,行會討論馬灣及西九文化局,許仕仁均沒有申報利益,辯方律師就申報制度盤問證人。
許仕仁,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等人到高等法院應訊。
控方證人,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繼續作供,她指許仕仁05至09年,擔任行會成員期間,申報擁用灣仔一個住宅單位及三間私人公司,分別用作租住物業以及投資、但不涉及香港業務。
證人又指行會準備討論的議題,一旦涉及關聯利益或機構有可能令人懷疑存在利益衝突,成員都要向行會申報,控方指05及06年,行會討論馬灣及西九文化局項目,許仕仁均沒有申報利益。控方早前指,他上任前收取過來自新地郭氏兄弟的款項。
證人指許仕仁擔任行會成員期間,共十一次向行會申報利益,包括討論增加長俸時申報自己正領長俸,商討博彩稅改革及馬會項目,他申報是馬會名譽董事及遴選會員。談及一項他有份決策的入境處決定就避席不討論。
代表郭炳江的英國御用大律師,盤問黃潔怡時說,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是測量師,但他的利益申報登記冊,他同仲量聯行,及戴德梁行的關係,為甚麼沒有申報?
黃潔怡解釋,根據規定,行會成員上任前所涉及的利益,都毋須申報,但當行會討論議題,涉及他現有的利益,才要申報。
辯方再問,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上任前是執業大律師,如果曾就租務糾紛,向中銀給予法律意見,是否所有涉及中銀的議題,袁國強都要申報呢?黃潔怡回答指不是,只涉及他曾提供意見的範疇,才要申報利益。
但辯方拿出特首梁振英95年時曾協助馬灣農民,投訴受道路影響的信件,但08年行會討論馬灣項目時,出任行會成員的梁振英,當時並無申報,問證人原因,證人回答指不能評論,當時她沒有出席會議。
辯方認為,行會成員只需要申報,他就特定議題涉及的利益,如行會討論的特定議題,他沒有提供意見根本毋須申報。黃潔怡回應指,申報與否由個人判斷。
證人多次指出,申報利益是行會成員自己的責任,無論利益是否與金錢有關,都應該討論有關議題前申報,以確保行會的決議,是以公眾利益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