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零年前營運龕場可申豁免 爭取符合要求

即时港闻

发布: 2014-06-17 21:01

撰文: 無綫新聞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建議制定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龕場,而一九九零年前已存在的龕場可以申請豁免。

政府建議日後所有骨灰安置所都要獲當局發牌,要符合所有法定及政府規定,包括批地契約、城市規劃及樓宇安全等方面的規定,並要向新成立的發牌委員會提交管理方案等。至於現時已運作的骨灰龕場,如於一九九零年前已營運可向當局申請豁免,但必須先凍結現有規模,即時停止售賣或出租新龕位。

如這類骨灰龕場未符合土地契約、城規要求或有違規建築,就要向發牌當局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期間要糾正所有問題,最長有三年時間,如時間不夠可再申請,即最長仍可營運六年。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指,豁免1990年前、而非所有龕場,是不想一下子取締大量違規龕場,已作出平衡。

至於給予最長六年時間讓違規龕場繼續經營,高永文認為有必要:「現在要求所有骨灰安置所符合所有法例要求或規範化,有些程序是需要較長時間,亦非政府可以全部控制。這個時間我們說雖然三年,但不一定是三年,決定給予多暫免法律責任的期限,權力在發牌當局,不一定給予三年,即使三年時間不能延續,都要用非常嚴格的準則看待。」

高永文提醒消費者,政府未能夠保證任何特定的骨灰安置所將來是否獲得發牌,可能有風險,有需要時亦應尋找專業意見。他又表示,現時在發展局列表上所有骨灰安置所都要作出申請,不會自動獲得豁免。

而條例還要待立法會下星期三討論是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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