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美國《華爾街日報》撰文講述香港政制改革,指今次政改後,日後仍然有修訂空間,但假使原地踏步,將會令市民失望。
林鄭月娥的文章以「香港政治改革的規則」為題,詳列在香港進行政改的法理依據。她表示,1984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沒有包含普選行政長官,香港在英國管治下的立法機關,亦無議席是由直選產生。直至1990年頒布《基本法》以及零七年全國人大常委的決定,才確立香港最終要達致普選行政長官。而在香港回歸後,每一屆的特首及立法會選舉都逐步增加民主成分。
她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中央有最終的管治權,亦有責任決定香港的政制發展步伐。普選行政長官並非香港能自行決策的內部事務,是關乎國家以及本地行政機關。
本港的民主發展必須嚴格依照《基本法》規定,這也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委員會擁有的權力是實在以及不容削弱的。但如果政府最終提出的政改方案,未能獲得立法會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本港的政制發展將會原地踏步,令香港市民失望,希望立法會議員能鼓起政治勇氣,務實地推動政改。
林鄭月娥又指,留意到有意見認為2017普選行政長官辦法一旦決定,以後都不會再改變,但她表示日後仍然有空間修訂選舉辦法,例如增加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或提名的民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