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香港普選行政長官的決定。
普選行政長官的提名委員會會按照選委會的產生辦法。參選人需要獲得提委會半數以上的提委支持,才能「出閘」成為候選人,限二至三名。
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說,決定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希望繼續理性務實探討,不斷凝聚共識,實現普選特首。立法會泛民「飯盒會」議員形容決定是「落閘」,會否決政府提交的方案。
經過一連七天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下午在閉幕會議上投票,出席的170名常委全票通過香港普選問題的決定,定出香港由2017年開始,普選行政長官制度的四個核心框架。
首先是要組成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人數、構成和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委會的規定做,即維持1200人,以及四大界別同等比例不變。每名候選人均須獲提委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才能「出閘」。
「出閘」人數都有限制,提委會按民主程序產生二至三名候選人,香港合資格選民均有選舉權,從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再由中央政府任命。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又訂明,如果方案被否決,就繼續沿用上屆特首的產生辦法,亦即是原地踏步。
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就不變,人大常委會規定日後要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才可以啟動全面普選立法會的程序。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就常委會的決定作說明,指普選框架是要澄清偏離《基本法》的錯誤認識,並批評普選要符合國際標准的講法。
李飛指選舉權不是普遍人權,它是一項公民政治權利。首先,各國界定行使政治權利的主體,各國的標準就不完全一樣,「香港有些人不強調按照基本法來搞普選,而反覆的鼓吹按照所謂的國際標準。實際上我看這些人的國際標準,都是按照他們自己量身訂做,並不是甚麼國際標準,我想是他們的個人標準。他們所散布的國際標準,實際上是誘使人,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亂概念之中,如果這些人,再以一己之私,重抄舊法,綑綁否決法案,那麼這一次香港錯失的,將不僅是一次民主發展機會,更重要的是,香港可能面臨更長時間的政治爭拗。」
「出閘」的門檻,定為提委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支持,被泛民指是門檻過高的篩選,李飛在向人大常委會說明的文件中解釋,主要要兩個考慮,一是要體現提名機構的集體意志,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二是候選人在由四大界別,組成的提委會中獲得過半數支持,有利體現均衡參與原則,兼顧各階層利益。
提名委員會還有甚麼改動的空間呢?
李飛在說明文件中提出各界別的劃分,哪種組織可以產生委員的名額,是由香港特區制訂選舉法加以規定。人大通過決定後,象徵完成第二部曲,下一步是在香港,由特區政府提出方案作第二階段諮詢,要得到立法會至少三分之二議員才可通過,由交回人大常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