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就串謀詐騙政府租屋津貼,被判罪成提出上訴,兩人透過代表律師否認是精心計劃犯案。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麥齊光與曾景文的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指兩人精心計劃犯案的講法不確實,指兩人在85年置業後,88年及89年發生很多事,並非置業時可以預料,證明整件案並沒有策劃。到90年曾景文打算賣樓,但當時受租約限制,才與麥齊光「交換樓」放售,絕非蓄意隱瞞真正業權。
代表律師就原審法官不接納兩名上訴人的辯解,認為二人謊話連連提出反駁,指事隔多年,二人當時只是聽事務律師指示,承認曾講錯二人在「換樓」時交換業權,但土地註冊處已顯示並非事實。強調二人只是一時錯誤,並非刻意說謊。
麥齊光及曾景文被指二十多年前藉互租對方單位,訛稱在他們各自租用的北角城市花園單位中沒有財務權益,向政府申領租津,串謀詐騙政府近57萬元租津,去年八月各被判監八個月,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