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強積金修訂條例草案,僱員退休時可選擇分期取回強積金,
有「末期疾病」的人亦可以提早取回供款。
強積金成立近十五年,政府修訂條例,建議容許退休或提早退休的僱員分期提取強積金而不用收取任何費用。僱員亦可以以患「末期疾病」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但要由註冊中醫、西醫提供證明預期壽命只餘少於一年。
新界西街工梁耀忠表示:「臨死前十二個月才可以提取,其實是否殘忍一點?其實最後階段更需要錢來幫助他們買更有效的藥物來醫治疾病,你竟然不讓人家醫病,長命一點你不喜歡,要人短命。」
建制派議員普遍支持修訂,但批評強積金機制有問題。
工聯會王國興表示:「現在強積金,為僱主可以因為裁員,可以因為解約、可以因為結業,而將錢及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對沖,這是最大問題。」
條例亦列明65歲前退休的僱員提早領取強積金後可以再工作,但65歲前要繼續強積金供款。修訂條例最終獲通過。積金局指有關建議待完成技術程序後就會分階段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