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發起二月一日遊行,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民陣不滿警方要求當發生非法霸佔時,要他們提供聯絡人資料、以及在其他方面提出條款,會在明日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民陣召集人陳倩瑩質疑警方藉此擴大對遊行示威的控制:「使組織者要付更高成本,甚至面對刑責,有這些風險。所以今次的不反對通知書是創先河,創先河地加了很多政治判斷、以及要我們做『金手指』,要提供其他團體聯絡人資料。」民陣又不滿警方要求他們安排至少一百名糾察在遊行期間提供協助,認為已超出現有《公安條例》。
警方回應指,鑑於早前在港島區非法霸佔道路等活動、以及之後在龍和道及旺角等經驗,為維護公共安全及秩序,主辦單位須安排足夠的糾察,協助警方提醒參與者注意安全及聽從警務人員指示。而要求主辦單位向警方提供聯絡人資料,是指主辦單位的聯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