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官指須絕多數裁決 陪審團退庭數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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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5-02-11 02:31

撰文: 無綫新聞

南丫海難兩名船長被控誤殺的案件,法官完成引導陪審團,九人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

兩名被告「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和「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在陪審團退庭商議期間獲准繼續保釋,可離開高院,但必須要在法院附近。法庭內的證物就陸續搬走,包括用來向陪審團解釋案發現場環境的巨型地圖、以及救生衣等。

主審的暫委法官祁彥輝引導九人陪審團時,引述專家證人指若「南丫四號」船尾兩個船艙之間有水密門,可減慢下沉速度。但他提醒陪審團,庭上沒有人提出過船長要為沒有水密門負上任何責任。法官又指「南丫四號」兩份造船圖則前後矛盾,但都獲海事處批核,船建成後又成功通過處方多次年檢。但陪審團毋須決定,何人要為「南丫四號」沒有水密門而負責,只須考慮兩位船長的缺失是否令乘客死亡的重要原因。

法官亦要陪審團考慮兩艘船在相撞後如何分開,是否因為兩船分開而令「南丫四號」入水和下沉;同時亦要考慮「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在出事後將船駛走到榕樹灣,是否令意外有更多人喪生的原因。

法官又指海難是因為許多事情一起發生而引致,乘客死亡由多項因素造成。若陪審團認為船長有重大疏忽,沒有做到他應該做的事是乘客致死的重要原因,就可裁定誤殺罪成。

陪審團退庭後,下午一度向法官提出疑問,包括早前法官引導時,要求陪審團肯定船長有否履行其應盡的責任、並有重大疏忽,即事發前撞船的危機是否存在、以及船長有否意識到有危機。陪審團問「有否危機」與「有否意識到有危機」有何分別?法官就要陪審團分清,有危機是一項事實,而有否意識就要看的是船長的心態。

另外,陪審團又要求法庭釐清「罪行」的意思,法官指陪審團要判斷兩名船長的疏忽足以構成刑事罪行、並要接受懲罰;而不是一般僱員疏忽做錯事,而僱主要向受害人作出賠償。陪審團又求法庭解釋「有效」和「足夠」的避撞行動,兩者有何分別;法官指雖然用上兩個不同的詞語,但意思一樣。

法官又提醒,陪審團要用自己的人生經驗、再考慮其他陪審員的意見,衡量案件的大綱和各項細節,盡量達成一致的裁決。如果不成功,就要達成七比二或八比一的大多數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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