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祈彥輝首先處理海泰號船長黎細明的判刑,指陪審團的裁決,意味黎是當晚多人死亡的重要原因,而陪審團認為黎所犯的非小錯誤或一時不注意,而是遠低於專業水平,應視之為罪行,黎應受制裁。
法官指黎細明沒出庭自辯,陪審團沒聽過他本身的版本,所以不會知他案發時究竟是一早見到南丫四號但以為可順利駕過它、抑或直至撞船前的短時間才發現南丫四號。因黎一方案情是後者情況,所以法官以後者作判刑基礎,「但點解睇唔到只有你自己知」。
法官指黎當時正在駕駛快速船,而非小型遊艇,如他沒小心觀察其他船,等於將兩船乘客的安全致於風險中。但認為不應誇大黎的過失,但他當時非與人鬥快或趕時間進榕樹灣,亦沒刻意做明知危險的作為。但法律始終是法律,黎的過失嚴重,即使無心,始終要在刑罰上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