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被指為了在河上鄉,建車路通往丁屋,派人在農地傾倒泥頭,高等法院裁定他和一名地產代理,要賠償一名農民超過140萬元。
原訴人是85歲農婦劉愛嬌,在河上鄉耕種超過50年,指侯志強和地產代理萬振成,09年為了在河上鄉修建通往丁屋車路,派人在農地傾倒泥頭,破壞當地農作物及果樹,入稟法院向二人索償130萬元。
暫委法官林定國頒下判詞,裁定原告勝訴,侯志強及萬振成需向她賠償141萬6千元及支付訟費,至於原訴人要求法庭頒禁制令,要被告將土地「還原」至被破壞前的情況,法官認為他難以在欠缺專家幫助的情況下處理,建議原訴人向規劃署申請。
侯志強表示,會跟律師商討是否提出上訴:「對我不公道,荒天下之大謬,我怎會派人去倒泥頭。我是受害者,我有何責任,我幫政府,幫業主去回復土地完整,在香港犯了哪一條法律。為何拉我下水,我都莫名其妙,有錢有罪,做村長有罪。我回復地方,又指我跟萬振成合謀倒泥,她說甚麼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