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華懋慈善基金為已故華懋主席龔如心遺產信託人,而不是受益人。終審法院指示,要成立獨立機構監管基金,成員必須具有誠信,並且是醫學、科學、文學等範疇專才。
龔如心在2007逝世遺下大筆遺產,「華懋慈善基金」和商人陳振聰,分別聲稱持有龔如心遺囑。法庭最後裁定陳振聰敗訴,但基金的角色和權限有爭議,律政司以「慈善守護者」介入,要求法院釐清華懋慈善基金究竟是遺產受益人,抑或只是負責執行遺囑的信託人。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遺囑的這一段充分清晰顯示龔如心是想訂立慈善信託,更指明由聯合國秘書長、國家總理,及特區首長協助監管基金的發展,籌辦對世界有影響力的「中國諾貝爾獎」。
法官一致裁定,基金是以「受託人」形式持有遺產,並不是以無條件獲饋贈,裁定龔如心的意願是由基金以外的管理機構監管,需要聯同律政司擬定成立監督機構方案,交由高院審批。
判詞強調,遺產用途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負責監督基金的人要具備令人毋庸置疑的誠信、經驗及判斷力,精於管理、投資,視乎「諾貝爾獎」發展的方向,在醫學、科學、教育、文學及藝術等領域的專才。
由龔如心逝世引發爭奪遺產,來到終審法院的「終極判決」,華懋慈善基金整整花了八年時間,最後終審法院裁定要由基金以外的機構對其作出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