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學生會前會長梁麗幗就政改諮詢申請司法覆核,指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超出《基本法》憲法範圍,要求重啟諮詢。律政司認為,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詮釋權,法官押後裁決是否批出許可。
梁麗幗以個人名義入稟,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政改第二輪諮詢文件以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為基礎,超出《基本法》憲法範圍,應重啟政改諮詢。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在庭上說,2004年人大常委會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釋法,顯示人大常委會的角色只限於確認有否需要修改特首選舉方法,而更改內容建議是特區政府事務。
今次「831」內容並非港府提出、而是人大常委會設計出來的,在香港無法律效力,將這框架放在第二輪諮詢文件是錯誤,亦誤導公眾。梁麗幗一方又指,申請司法覆核不是要干預政治或立法會程序,但若政府犯下法律錯誤,依賴「831」決定為法律依據、並進行政改諮詢就必須「叫停」;否則無論最後政改方案獲通過或否決,都會帶來無法挽回的惡果。
律政司一方則指,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詮釋權,所以「831」決定在香港有法律效力,香港法庭亦無權裁定無效。「831」決定的框架亦是為了確保人大常委會最終同意有關方案符合2004年釋法,質疑申請人稱「831」決定違反2004年釋法是不合邏輯。而入稟人不能一方面認同人大常委會有最終選舉辦法的確認權,但又指以此為基礎的第二輪政改諮詢是非法,認為申請人是擔心司法覆核沒成功機會,所以刻意逃避挑戰「831」決定,要求法庭拒絕申請。
法官區慶祥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又指梁麗幗一方沒有申請禁制令,就算批准司法覆核,都可能來不及阻止政改方案表決。申請人一方稱如果法庭受理司法覆核,將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政府把政改方案提交立法會討論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