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新執業通告,規定地產代理要有授權書才可替缺席者進行交易。
買賣或租賃物業的手續,不少人都授權地產代理處理。地監局表示,持續接獲涉及地產代理沒有妥當授權的投訴,今年上半年收到5宗,去年全年共有17宗。
地監局表示,部分投訴是夫妻或一家人持有的聯名物業,有人在物業交易時聲稱另一方不在香港或有其他重事等,自行委託地產代理以「聲明書」作為業主授權作交易。
「聲明書」通常只有被授權一方的簽署,而沒有訂約方簽署,局方認為是不足夠保障及具風險,更不具約束力,市民有可能因此蒙受損失。
因此地監局發出新的執業通告,規定地產代理處理交易時,要確保缺席的訂約方,如果授權代表進行交易,須出示妥當的授權書,包括已簽名或由律師核簽。亦建議買方或租客應將訂金直接繳付業主或律師。
曾經是地監局成員的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表示,新指引可以更有效保障賣買雙方。梁繼昌表示:「地產代理現時很難釐定,究竟簽名的人士是否有法定權力,由於這樣,很多時候會有爭拗,所以有份好的授權書,可以減少以後的爭拗。」
他又表示為免爭議,授權書最好有律師作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