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聽力障礙的十七歲學生襲警案下午於屯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証人李宏達庭上指被告案發時曾稱李為『警犬』,被告否認,又稱自己直至被拘捕始得知對方是警察,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撞到證人只是無心之失。案件將於7月10日裁決。
馮子浩下午作供指,由於案發當日是『光復元朗』的示威活動,現場環境嘈吵,不適宜配戴助聽器,是以案發時聽不到証人對自己說話,又否認自己曾稱証人為『警犬』。控方質疑馮子浩說謊,又稱當時馮存心推門三次撞李宏達,故此被捕時未曾詢問警員身份,馮予以否認。
辯方結案陳詞指,李宏達形容被告第一次推開門時角度達70度而被告並未踏出店外,動作不合理,李的供詞成疑;又指証人當時便裝執勤,從被告角度難以看見証人背心上的『警察』字樣,無法辨識警員身份,撞到証人屬無心之失,並非蓄意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