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08年一篇報道被指誹謗,法庭今日裁定《蘋果日報》敗訴,要賠償七十四萬多元。
《蘋果日報》副社長張劍虹離開法院時表示,會考慮是否上訴:「會考慮,會上訴剛才你問,可能會考慮,沒有其他評論。」
事件源於《蘋果日報》記者08年5月初接獲一宗投訴,涉及一名在警署任職的女雜工,《蘋果日報》同年5月25日刊出一篇報道,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
原告人羅紫清入稟控告《蘋果日報》誹謗,索償150萬元,另加醫療費及停工損失。
法官判詞指,即使報道沒有指名道姓,但身邊的人都知是她。即使報道中七次用上「被指」、「懷疑」及「涉嫌」字眼,但並不能中和對她偷竊的指控,法官提出報道內容涉及嚴重刑事指控,但《蘋果日報》並未盡責核實資料,記者亦解釋不到沒有向原告求證的原因,裁定報道屬於誹謗。
蘋果日報一方曾指她誇大個人損失,法官最後將她的索償金額調整約一半,她最後得到7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