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涉收利益案 官:活動與無綫利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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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5-09-08 07:08

撰文: 無綫新聞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收受利益案,律政司上訴,上訴庭開庭審理。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同意控方指原審法官忽略了活動與無綫利益有關。

陳志雲到高等法院應訊,案中另一答辯人是陳志雲前助手叢培崑,案件原本有三名被告,區域法院裁定所有被告無罪。律政司上訴,上訴庭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續審,但只針對陳志雲與叢培崑涉及09年奧海城的除夕倒數,陳志雲主持《志雲飯局》沒申報而收取報酬的事,區域法院原審法官再裁定陳志雲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再提出今次上訴,指出原審及續審時法官認為無綫知道陳志雲主持節目必定知道他會收酬勞,推論公司默許,裁定構成「合理辯解」是判決犯錯、也欠足夠證據。

控方庭上指,陳志雲以往取酬演出跟無綫電視業務都無關,認為與業務有關的取酬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管。又引述當時陳志雲的上司李寶安的供詞指,無綫不會容許員工在與無綫業務有關的工作收取利益。而李寶安曾指示會計部職員向奧海城查詢陳志雲演出酬勞。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同意控方指原審法官,忽略了活動與無綫利益有關「提也沒有提有點奇怪」。而且涉案活動是陳志雲首次參與與無綫業務有關的外間活動,他過往得到無綫許可的均是完全與無線無關的工作,「既然以往無例子,陳志雲為何真誠地相信會得到許可?」

控方要求上訴庭推翻裁決,指示原審法官就兩名答辯人串謀提供利益一項控罪裁定罪名成立。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陳詞時引述陳志雲前任上司陳禎祥,指陳志雲除了總經理外還有名人或藝人身份,謝華淵指陳志雲以這身份出外工作時與無綫沒有合約,而且從未試過不獲批准。

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就質疑,若非無綫直播節目,陳志雲是否仍能收取高價酬勞,認為陳志雲「用了無綫資源,是公司幫他賺錢」,認為李寶安稱不會批准申請的說法合理。

謝華淵指,陳志雲09年曾出席一個產品活動,獲批准收取酬勞,該商戶向無綫付贊助費以換取活動在節目中播出,不同意本案是首次陳志雲收酬而涉及無綫的工作,法官彭偉昌就質疑兩個節目的製作及與無綫關係,性質上有不同。

聆訊星期三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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