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案押後裁決 控方指原審決定存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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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5-09-09 08:17

撰文: 無綫新聞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收受利益的上訴案,上訴庭完成審理,押後裁決。

案件第二日於高院上訴庭審理,陳志雲及其前助手叢培崑先後抵達法院應訊。案件涉及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陳志雲主持《志雲飯局》沒申報而收取報酬,區域法院裁定陳志雲及涉嫌向他提供利益的叢培崑,兩人都無罪。律政司上訴,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續審後,再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再次提出上訴,代表叢培崑的大律師黃佩琪指,叢培崑與奧海城洽商活動無綫「上上下下」都知道,而且活動會在電視直播。加上若無綫不允許陳志雲取酬的話,為何不直接吩咐作為員工的陳志雲出席活動,而要由奧海城聯絡叢培崑接洽。基於這些因素,叢培崑自然會真誠地相信無綫是默許、或容許陳志雲就出席活動取酬。

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反駁,指所有行賄及受賄案中,給賄款的人都不可以以「我以為你僱主准許」作答辯理由,否則所有人都說「我不知所以我無罪」,檢控便不能成立。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原審法官無考慮關鍵因素,指原審法官認為涉案活動與無綫業務無關,即使有關都沒有問題是重大犯錯,上訴庭應予以干預。

郭棟明又回應,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陳志雲有業務總經理及藝人兩個身份是「無意思」,最重要是他是無綫的員工。謝華淵早前指上訴庭不應干預原審法官,不接納陳志雲當時的上司李寶安供詞的決定。郭棟明認為,原審法官不接納李寶安供詞的決定有謬誤,因為李寶安供詞在庭上無人質疑,而且原審法官無考慮,李寶安提出理由合理,認為上訴庭可挑戰原審法官決定。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要考慮雙方陳述及提出的案例,押後作書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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