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特首條文有限 曾有建議成立委員會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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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5-10-05 07:06

撰文: 無綫新聞

今次是第一次有行政長官被刑事檢控,現行有甚麼機制去監管特首的行為?

《防止賄賂條例》08年曾經修訂,將第4、第5及第10條涵蓋適用於特首。這三條的內容分別是關於賄賂、收取利益而涉及運用影響力及管有來歷不明財產。

三年前特首委任的獨立委員會曾經建議將第3及第8條都納入適用於特首。而這兩條分別是規定公務人員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犯罪。向政府或公共機構僱員提供利益亦是刑事罪行,但修例建議一直沒落實。

政府各級公務員以至問責官員一律受《防止賄賂條例》監管。唯獨行政長官,條例中只有部分條文適用。前任特首曾蔭權,2012年被傳媒揭發接受富豪款待。他宣布成立獨立委員會檢討防止潛在利益衝突,由當時的終審法院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

防止潛在利益衝突委員會主席李國能指:「現時行政長官在收受利益方面自行決定,沒有監察、沒有制衡。委員會認為這是現行制度一個根本缺陷,完全不恰當。行政長官不應該凌駕於規管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報告提出36項建議,包括指出特首應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規管。又建議成立一個委員會,特首日後要接受任何利益都要委員會批准,但建議一直沒有落實。

前立法會議員、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湯家驊認為,應將整條《防止賄賂條例》都適用於特首:「(08年修例)當時特區政府解釋,行政長官每天都收到很多禮物。譬如將第8條延伸到行政長官,很難執行或很繁瑣,對於這解釋是不可接受。亦覺得(現屆)特區政府對李國能大法官當時提出的建議漠視不理,相當難以接受。」

行政署回應指,由於修例建議涉及憲制、法律及運作層面及可能對現行條例造成影響。政府需要謹慎處理,詳細研究、通盤考慮。行政署會盡快完成研究,然後諮詢立法會。

不少人都質疑廉署向行政長官負責,涉及行政長官的投訴如何處理。在廉署的網頁可以見到,根據現行法例及程序,涉及特首的案件不可以、亦毋須向他本人透露,亦不會向他匯報。有廉署人員表示這個做法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即是不可以向受調查人士披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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