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內限拍攝素描等 違例者有機會被判監

即时港闻

发布: 2015-10-19 08:58

撰文: 無綫新聞

有資深大律師指,本港法庭限制拍攝和素描等,是承襲英國普通法的模式。有法律界人士指,違例者除了可能被罰款,最高可罰二千元,亦有機會留案底,甚至被判監禁。

在法庭範圍內有甚麼記錄方法是不容許的?包括拍攝、錄影、錄音或為供發表之用、繪畫法官、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不過,抄筆記就無須取得批准。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列明違者可被罰款。不過,有資深大律師指這些行為可能構成更嚴重的「藐視法庭」罪行。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藐視法庭是一個普通法罪行,一切亦都要由法官處理,因為普通法罪行沒有最高或最低刑罰可言,一切視乎情況由法官去決定。香港來說,其實也是根據殖民地時代普通法一些常規和慣例。」

有法律界人士亦指,一旦被判罪,亦有機會留有刑事案底。2005年,一名內地青年因在粉嶺裁判法院內,用手提電話攝錄現場審訊,被判簽守行為一年,及罰款100元。

不過過去亦有例子,違例者並無受到懲罰。去年九月高等法院審理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嫌貪賄案,旁聽席有人拍攝和錄影,最後承諾刪除照片和片段,法官經考慮後並無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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