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收受利益案,上訴庭裁決發還原審法庭改判他有罪,再作判刑。
陳志雲早上抵達法院,他與叢培崑面對一項串謀收受利益罪,之前在區域法院獲判無罪,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裁定,原審認為兩人有合理辯解的裁決錯誤,沒有法律事實基礎支持,唯一合理正確及不可爭議的裁決是發還原審裁定有罪,再作判刑。陳志雲與叢培崑獲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不准離開香港,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三日在區域法院再聆訊。這宗案件由廉署展開調查,至今歷時超過五年。
上訴庭書面解釋指,無綫過往多次批准陳志雲外出工作取酬,原審法官認為,今次陳志雲如果提出,亦會獲時任上司李寶安批准,上訴庭認為,這是沒有根據及錯誤的裁決。
上訴庭又指,陳志雲過往多次外出工作取酬,沒有正式向公司申請,只知會高級管理層,如果他認為自己無責任及無需要申請,是對法律無知及誤解,但這不構成有效答辯理由。
上訴庭認為,陳志雲過往外出工作取酬都與無綫業務無關,認為原審法官忽略了今次陳志雲外出工作附加「志雲飯局」,性質不同,有根本性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