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示改判有罪 陳志雲准保釋下月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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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5-10-26 07:05

撰文: 無綫新聞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收受利益案,上訴庭指示發還原審法庭改判陳志雲有罪及判刑,陳志雲獲准保釋,案件押後至下月在區域法院聆訊。

經律政司兩次上訴,陳志雲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他與另一被告叢培崑也被改判罪名成立,他們都獲准保釋。

事件涉及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志雲飯局」環節,當時是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的陳志雲未經批准,經叢培崑的思潮廣告公司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報酬。上訴庭在判詞指,陳志雲於08至10年18次外出工作取酬,只有9次知會直屬上司,但都跟公司業務無關。

而附加「志雲飯局」的演出,性質完全不同,上訴庭認為是和無綫業務有關,亦是陳志雲第一次從事與無綫業務有關的取酬工作。判詞引述他當時的上司李寶安的作供,指如果陳志雲參與和公司業務有關的取酬演出,一定不會批准,上訴庭認為這立場不難理解。

因為如果批准,即無綫會容許第三者透過公司的業務謀取利潤,做法會影響無綫聲譽,也有利益衝突。上訴庭又指,無綫就僱員收取現金禮物有明確政策。

原審法官認為,無綫曾多次批准陳志雲外出工作取酬,推斷如果今次申請亦會獲批准。上訴庭就認為是錯誤和沒有根據。又指如果陳志雲也認為無需要申請是對法律無知及誤解,但這不是有效答辯理由。

原審法官指出,陳志雲在附加「志雲飯局」的演出涉及無綫電視不同部門,認為沒有人會認為陳志雲是免費演出。但上訴庭認為,節目的製作人都是陳志雲的下屬,他們都沒有責任問陳志雲有否收報酬及收報酬有沒有得到上司李寶安許可。

上訴庭又指陳志雲和叢培崑的答辯理由都是指無綫電視知道、許可或默許。但上訴庭指,如果法庭輕易容許未符合條例規定的情況,將收取報酬的行為合法化,便會將立法意圖毁於無形。而唯一合理正確及不可爭議的裁決是發還原審裁定二人有罪,再作判刑。

陳志雲與叢培崑獲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不准外遊,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三日在區域法院再聆訊。

案件於2011年首次聆訊,法官裁定各被告無罪,律政司上訴後發還就部分控罪續審,但仍然裁定無罪,今次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要求上訴庭直接指示區院判兩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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