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視主席王維基控告亞視及亞視前執行董事盛品儒誹謗案,法庭裁定王維基勝訴,可獲賠償130萬元。
答辯一方亞視派人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而盛品儒未有現身。盛品儒曾指:「王維基先生,當時在亞洲電視做了十二天行政總裁,拿了很多機密資料。現在用這些屬於亞視內部的機密資料,裡面的一些數據,去做電視台,與我們惡性競爭。這個在職業操守,是否有點問題呢?」
案件涉及2012年11月,盛品儒先後兩次作出相關言論。王維基為此入稟控告亞視及盛品儒誹謗,要求索償300萬元。
高院法官鍾安德頒布判詞,指亞視無代表出庭應訊。盛品儒一方則沒傳召任何證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王維基竊取機密。而王維基一方的證人證供誠實可靠,裁定盛品儒的言論不屬「公允評論」或「誠實意見」,構成誹謗。又認為誹謗的性質嚴重,因為不單影響王維基聲譽,更可能牽涉刑事罪行。言論經新聞報道播出,相信已廣泛傳播。
對於王維基提出有關言論是導致政府不向他發出免費電視牌照的重要原因,法官認為難以證實兩者有關,經衡量所有因素,裁定亞視及盛品儒須向王維基賠償130萬元。
法官同意盛品儒及亞視沒有撤回誹謗言論及道歉,令誹謗性質更嚴重,但認為判罰一般的損害性賠償已足夠,拒絕王維基一方要求額外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