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例,訂明離婚夫婦對子女有「共同責任」,涉及子女的重大安排,同住的父或母要取得對方同意,建議會諮詢公眾四個月。
現時夫婦若果離婚,未能就子女撫養權達成共識,要等法庭把撫養權判予其中一方,負責撫養的父或母可為子女重要事項作決定。政府建議改為「父母責任模式」,即是雙方都有責任照顧子女。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沒有了那種你贏我輸的心態,始終有一個父或母要跟小朋友一起居住,但另一個不等於沒有責任,他仍然有一個責任。」
當局會設立「重大決定」的清單,包括轉校或離港超過一個月等,同住的一方父或母都要通知對方,並取得同意。張建宗指出:「例如孩子有一些大的病,要做手術,有責任要通知對方,出發點是為孩子著想,法庭判決整體一籃子看孩子利益。」
若果雙方沒有共識又如何處理呢?張建宗指,可以由當局介入,提供調解服務。當局強調非與子女同住的父或母,見面安排與現時並沒分別,建議亦都不涉及贍養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