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自動擁有丁權,是否有丁權就可以隨便建屋,甚至可以隨時轉讓丁權?
原居民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要簽立小型屋宇契約,當中包括一保證條款,表明從未轉讓丁屋權益或申請批地契約的資格,如有違反地政總署,會聯同執法部門跟進。
有立法會議員認為今次案件反映丁屋政策有檢討的必要。鄉議局執行委員梁福元就認為,法庭今次將原居民定罪不合理。
港英政府在67年暴動後及70年代計劃發展新界時,為爭取新界原居民支持,於1972年開始實施「丁屋政策」,規定年滿十八歲的男性,父系是源自1898年,新界認可鄉村的原居民,就可以向當局申請一次在所屬鄉村免地價建造一間丁屋自住,但不得再享受其他資助房屋。非官方估計數字,擁有丁權的男性原居民約有24萬人。
三年前,當時仍是發展局局長的林鄭月娥就已經提出檢討「丁屋政策」:「如果無止境,每到原居民男丁18歲就有這個土地訴求,根本做不到。所以有想法,在非正式討論中有否辦法劃一條線。」
鄉議局丁屋小組主席梁福元表明反對:「丁權不是政府賜給他們,這是幾百年來歷史的權益,是天生、與生俱來。這個社會不是公平問題,全世界都有原住民的法例和居住方式。」他又認為,法庭將11名原居民定罪不合理:「一個有丁、一個有地,如何能建屋改善居住環境,就只有合作。這是鐵一般事實,幾十年都存在這個問題。」
不過,有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今次原居民賣丁權案件反映當局更應該檢視現行政策:「丁屋政策原意只是照顧原居民需要,而不是讓人從中謀取利益,案件看到所謂『圍丁』、『儲丁權』方法變成發展項目,是脫離丁屋原本的政策目標。地政總署在這方面有沒有更苛刻嚴厲的條款,禁絕有人轉讓丁權以及必須補地價。」他表示已在立法會向地政總署提出口頭質詢。
一份已解密的港英政府內部文件顯示,當年因漏寫「無足夠居住空間」才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令到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有權建丁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