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電視欠薪案被票控的執行董事葉家寶罪名成立,罰款15萬元。根據目前法例,欠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過去幾年,僱主或公司董事因為欠薪而判監的個案都是個位數。本港首宗欠薪判監的案件是在2005年,當時一間酒樓結業,東主拖糧十八萬,被判即時入獄一個月。
有立法會議員指,這宗案件涉及欠薪逾百萬,總共一百張傳票,才罰十五萬,會向僱主發出錯誤信息,要求律政司就判刑上訴。
今次葉家寶牽涉的欠薪案,亞洲電視本身亦有被勞工處分四批傳票提出檢控,亞視派代表認罪,共判罰款107萬元。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認為亞視屢次違規、事件嚴重,他不滿判罰太輕:「應該有一個監禁的懲罰,否則整個判刑是在縱容僱主,就是說沒甚麼的,欠薪一百個傳票才罰15萬元。」
葉家寶說自己也是受薪僱員,宣稱不明白公司欠薪為甚麼要他負刑責。香港大學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就指,《僱傭條例》下的精神,是當公司是法團或組織,公司的「執行者」就要負責:「股東只是一個投資者,所以公司法之下,一般個人責任會落在董事、執行董事或行政總裁上。這是刑事罪行,所以會有刑事罪行案底,但本身並不納入警方處理良民證申請方面的可登記罪行。」
行政會議前成員張震遠擔任商交所主席兼董事期間,拖欠員工薪金34萬,原本判監六星期,上訴後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官曾解釋,欠薪不是張震遠的個人債務,商交所才是僱主。
工聯會議員陳婉嫻認為,連同葉家寶的案件,勞工處應一併檢討:「多次欠薪,在我來說是很大問題,勞工處要總結這些案件,像葉家寶的案件,背後的僱主逍遙法外,其代言人或所謂董事就替其擋了災難。」
勞工處回應指,判刑有助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負責人發出清楚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守《僱傭條例》,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予僱員,強調違反有關規定屬嚴重罪行,政府會繼續嚴厲打擊。
勞工處就表示,稍後會詳細研究判詞,如有需要會徵詢律政司意見,以決定會否就有關判刑,提出覆核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