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申禁陳志雲任公營機構董事 官:案情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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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5-12-17 18:07

撰文: 無綫新聞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法庭按上訴庭指示裁定他罪名成立。

就控方申請要求陳志雲交還涉案十一萬二千元,法官問控方有沒有徵詢無綫?他認為本案與一般收回佣案不同,僱主沒有損失,認為控方應先詢問無綫。

至於控方申請禁止陳志雲出任公營機構董事或經理,是防止賄賂條例1980年生效以來,控方首次提出相關申請。控方指,陳志雲案發時擔任公營機構經理,身份特殊,但法官表示,法庭已確認案情輕微,控方也同意,又質疑許仕仁案也沒有同類申請。

控方回應指,許仕仁案已根據公司條例處理,法官質疑在此案之前,不相信沒有更加嚴重的案件,又指控方也同意陳志雲不涉及不誠實。

辯方認為,陳志雲從無刻意隱瞞自己有收酬勞,並無不誠實,上訴庭推翻原審法官裁決時也沒推翻這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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