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拒禁陳志雲任公營機構董事 對申請感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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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5-12-18 02:31

撰文: 無綫新聞

陳志雲與叢培崑合共罰款十一萬二千元,剛好是涉案活動的報酬。控方原先要求陳志雲將這筆款項交還無綫,但都被法官拒絕。

控方在判刑前提出兩項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要陳志雲將涉案十一萬二千元交還無綫及禁止陳志雲出任公營機構董事或經理七年,法官認為本案與一般收回佣案不同,僱主沒有損失,交還款項一事控方應先詢問無綫。

至於禁止出任董事的申請是《防止賄賂條例》第33A,自1980年生效以來控方首次提出相關申請,控方指陳志雲案發時擔任公營機構經理,身份特殊,但法官表示法庭已確認案情輕微,不相信之前沒有比此案更加嚴重的案件。

法官在判刑時再次指,無綫在案中無損失,並已從奧海城方面取得應有的報酬。對於控方三十多年來首次引用相關條例,法官表示感到費解,又指令人覺得是對被告無理壓迫和不公平。法官又指,禁止陳志雲擔任任何公營機構職務完全不符合公眾利益,是社會的損失,亦對陳志雲不公平,對申請表示極之失望,駁回律政司兩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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