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會大會口頭質詢時,有議員詢問政府官員,行政長官梁振英早前在社交網站上載翻唱歌曲,之後補交版權費,這樣做是否有特權。
人民力量陳志全表示︰「特首可以這樣做,一般市民可否用這個理由,先用了,被人揭穿,就之後付錢,沒有人揭穿就當默許,不用付錢,如果一個正在要求立法會通過版權法的政府,最高負責人及辦公室都會犯這些問題,惹來侵權疑雲,請問一般市民如何可以安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表示︰「特首是沒有特權的,在這方面跟市民都一樣,我不知道甚麼大市民、小市民,其實特許協議是為版權擁有人及使用者之間,就版權作品的使用,擬定的私人合約,所以涵蓋各種情況跟年期,特許的有效期,一般由立約雙方自行擬定,可以追溯過去,所以不存在補領是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