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針對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展開的刑事調查,律政司最終決定不提出起訴。
審計報告2013年揭發湯顯明出任廉政專員期間酬酢開支混亂,包括兩次將超支的晚宴費用,撥作宣傳費用報銷。
而廉政公署亦於2013年5月中,認為有足夠理據,湯顯明涉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和「公職人員行為不檢」,成立專責小組展開調查,經過逾兩年半調查,律政司決定不提出檢控。
律政司表示,在小心考慮適用法律現有證據和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後,認為雖然湯顯明的某些行為可被視為未能符合公眾期望,但若提出刑事檢控,並無合理機會可達致湯顯明被定罪的結果。
刑事檢控專楊家雄員表示:「就不同可能的控罪,我們都詳細考慮,有關控罪包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有關罪行,是詐騙或宣誓之下作不實陳述,這些可能罪行,我們都有詳細考慮。正如剛才司長指,我們亦都想重申強調一次,今次我們作此決定或這個考量,純粹基於證供,在證供不能達至我們覺得一個合理定罪機會,就任何控罪達不到合理定罪機會,這一個是我們唯一基礎不提出檢控,不是有其他任何因素。」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就認為:「作出這個決定純粹是從刑事檢控的角度,作出此決定,原因是沒有充分證據,我們並不會就湯先生的行為,其他方面,無論是在管治或者紀律方面,我們是不會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