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會討論東隧條例的委員會上,有議員提出為東隧修訂條例,設「日落條款」和減專營巴士隧道費等修正案。運輸及房屋局認為,涉及東隧收費不符合議員修訂,不應涉及公共開支的規則。
為期30年的東區海底隧道專營權八月七日屆滿,政府正爭取在屆滿前通過新的東隧條例,令政府管理東隧及收費,提供法律基礎。
民主黨胡志偉早前建議在新條例設「日落條款」,迫使政府在限期前返回立法會討論隧道收費:「因為是今年八月初收回,我覺得十八個月可能夠,或者政府可跟委員會說,我覺得十八個月不夠,我樂意將時間延展至一個政府覺得合適的時間,可以兩年三年,當然我不希望無止境。」
工聯會議員鄧家彪則提出減雙層專營巴士隧道費的修訂:「隧道收費問題,一個是交通思考,一個民生思考,即時如果有助民生,不影響交通其實是值得做,應盡快做。」
不過,運輸及房屋局指,議員提出的修訂皆涉及公共開支,不符合議事規則。另外,政府重申如果新的東隧條例不能在東隧專營權屆滿前通過,政府收回後將無權收費。
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羅翠薇表示:「政府可否按照普通法,作為業主去收取隧道費?我們徵詢了律政司意見,亦有很多法庭判例,確認了普通法的原則,就是政府徵收的各項費用是需要明確清晰的法定權力。」
她又指在現行條例下,政府不能接替專營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例如管理交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