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實施兩個多月,競爭事務委員會收到首宗集體豁免申請。由航運組織提出,要求豁免業界部分營運協議,有出入口商表明反對,認為船公司不應享有特別待遇。
本港是全球最繁忙的貨櫃港之一,每星期有三百多班貨輪來往香港至全球五百多個目的地。多年來本港船公司之間都會交換營商資料,代表大型船公司的定期班輪協會按《競爭條例》第15條,向競委會提出申請,豁免業界兩項協議,不受《競爭法》規管。
「自願商討協議」是商業協議,包括船公司交換收費情報,以及行業指引等。「船舶共用協議」則是營運協議,讓船公司協調服務,例如分享船上的空位載貨等,安排類似航空公司的班號共用。
協會申請的理由,包括指行業進入市場的門檻低,即使獲豁免,營運商之間仍存在競爭,又指其他國家,例如新加坡都有類似豁免,本港應跟隨。作為船公司顧客,代表出入口商的付貨人委員會不同意有關理據,已向競委會反對豁免。
付貨人委員會主席林宣武指:「買船很貴,一艘船可以用幾十年,你要有一隊船的所以門檻沒有可能(低),門檻低的話,每人都可以開船公司走長程船,沒有可能的,否則不會有這麼多合併。對於有指可能因為不獲(豁免),(船公司)減少甚至離開香港的市場,我不太擔心,因為市場是自由的。」
有研究競爭法的執業大律師郭曉暉表示,競委會審核申請時,會參考外國做法:「其實香港的競爭法,參考了很多歐盟的法例,歐盟有相關的營業額門檻,(市佔率)不可以過三成,也要看他們每個論據,及實際情況是否真的站得住腳。如果海運方面需求很難預料,而且經常變,但空運可能也有同樣情況,但空運沒有同樣申請。」
競爭事務委員會正就定期班輪協會提出的申請,諮詢公眾。諮詢期於3月24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