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表示,提倡港獨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又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無限制。
王振民出席一個法律研討會後被問到,提倡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是否違法,他表示:「我想問大家,你們覺得香港是否一個民族?我最近看到這現象,跟我們很多朋友一樣感到非常憂心和擔心。」
王振民認為提倡港獨除了違反基本法,也違反本地法例,包括《社團條例》,沒經過合法註冊的團體,以公開的政黨或社團名義開展活動是犯罪行為,另外亦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
條例第9條列明,煽動意圖包括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第10條就列明,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展示煽動文字等,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被罰款5千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判處監禁三年。
王振民又提到1999年終審法院一宗關於燒國旗的案例,解釋言論自由並非合理辯解:「焚燒國旗都是犯罪,把國家一部分分裂出去不是犯罪嗎?如果幾個人吃飯談一談,我覺得這是你可以說是你們的自由,但如果說你大範圍都在談,而且希望想得都是跟你一樣,這就是刑事罪行條例中煽動的含意。」
身兼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認同當年燒國旗案的裁決,主要討論是否符合香港法律,不涉及是否有煽動行為:「法庭如何判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干犯刑事罪行,必須有兩個元素,一是意圖,另一是行為。香港民族黨,一個一人政黨,究竟是否已有任何行為煽動他人呢?」
至於有關政黨是否干犯《社團條例》,楊岳橋指本港有很多團體都沒有登記,質疑這些團體的活動是否全部都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