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嫌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開審。
控方第一證人,行政長官梁振英早上到東區裁判法院作證,他是首位在任行政長官就刑事案件出庭做證人。而案中辯方證人之一,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等亦相繼到庭。黃毓民在開庭時,要求傳召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及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等四人。但法庭只同意向陳維安發出傳票。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前年七月梁振英出席立法會答問會,黃毓民爬上議員桌,作出四次拋擲,包括文件及有水的玻璃杯,玻璃杯落在梁振英後方一至兩米的地方。
黃毓民反對梁振英作為證人,認為法庭要考慮行政長官是否可恰當的成為證人,以及可否被強迫成為證人,控方回應指只要有相關性,可信納、可接納,法庭可以處理。裁判官批准梁振英出庭作供,會考慮其證供的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