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區議員方國珊及助理早前在立法會開會時,在公眾席上展示標語及大叫,令會議一度中斷。被判罪並罰款,但方國珊不服定罪上訴。
案情指,西貢區議員方國珊及其兩名助理,被控於前年立法會兩度審議「一堆一爐」時,聯同多名將軍澳居民在公眾席上,先後展示印有納粹標誌並寫上「毒氣集中營堆填區」的標語及大叫「無恥」,令會議一度中斷。
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行政指令及妨礙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2000元。
48歲的方國珊及30歲的方裕政不服定罪上訴,法官押後頒下判詞。
方國珊的代表律師指立法會公眾席是公開而非私人地方,主席的行政指令不應限制市民的言論自由及基本權利。而且指令的目的是將方國珊等人趕出會議廳,目的在當日已經達到,不必將事件刑事化,又質疑今次是「選擇性執法」。
律政司指,立法會的公眾席不是可以隨時進出的地方,故公眾沒有絕對的示威權。立法機關有自身的權力和事務,例如「剪布」等都是法庭無法干預的事,故主席有權發出合適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