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泥頭山」的業主及負責人沒有限期前向規劃署提交土地用途資料,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兩萬至兩萬五千元。
六名被告並無出庭,由代表律師答辯,控方指規劃署在93年容許泥頭山業主在有關土地露天存放泥沙,但在今年3月發現涉案地段有工程進行,規劃署認為有必要調查。要求六名被告在上月7日限期前就該土地的「現有用途」向規劃署提供資料。
但被告在無合理辯解下,無按時提供,於是提出檢控,又指規劃署已就周邊的違規填土工程發出多份「強制執行通知書」及「恢復原狀通知書」。
辯方律師代表六名被告認罪,指被告誤以為建築師會處理才延誤提交資料,又指泥頭山的最高點已由當初量度的25米減至近日14米,預計7月底可還原作原本用途。
裁判官馬漢璋指,泥頭山堆放至25米,甚至比某些建築物高,相當危險,而涉案人士亦有責任提供規劃處所需資料。考慮到各被告認罪並已補交資料,判各人罰款兩萬至兩萬五千元。
裁判官提醒規劃署繼續監察泥頭山周邊情況,如發現有人有違規行為,要盡快作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