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襲警及拒捕三項罪名成立,合共被判監禁五星期,他提出上訴獲准保釋。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四十歲的曾健超上周四被裁定襲警罪和兩項拒捕罪成。
案情指他前年「佔領行動」期間,在金鐘龍和道花槽向警員淋潑液體,之後抗拒警員拘捕,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這些液體是有異味,案情驟眼看來輕微,但他不認同。
認為被告與這些警員毫無接觸,更是素未謀面,以異味液體淋潑是極大的侮辱及挑釁,情況類似向警員吐口水。
警員是無辜的,只是執行指令,但被告當他們是「出氣袋」及發洩對象,雖然無用武力,但案情絕非輕微。
對於曾健超指,警方濫權向示威者使用武力令他憤怒,但裁判官指他身為社工,拋開克制向警方發洩,聽上來諷刺。
強調法庭有責任保護執勤警員,認為監禁是絕對恰當及唯一選擇,加上被告無悔意,無任何減刑因素。就第一項襲警罪判監5星期,其餘兩項拒捕罪各判監3星期,同期執行。
曾健超獲准保釋上訴。他說:「我是不開心、失望,但我仍然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我最主要的工作是,兩日後『七警案』開庭的審訊,六月一日我會在『七警案』做證人,這個是我暫時最重要的任務。如何幫助法庭,協助法庭去搜證及作供。」
主任裁判官指考慮刑期短,批准曾健超以原有300元保釋金繼續保釋,十四天向高等法院提交上訴申請,他亦提醒曾健超要準時出席上訴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