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釣船「啟豐二號」去年嘗試到釣魚台,船東羅堪就和船長石桃勝被裁定非法離開香港水域等罪名成立,下月判刑。
羅堪就及石桃勝到東區法院應訊,案情指前年海事處發出指示,禁止「啟豐二號」離港,但去年8至10月期間「啟豐二號」曾幾次企圖離開香港。
裁判官朱仲強指,「啟豐二號」是一艘漁船到釣魚島宣示主權,不符合其用途,而「啟豐二號」2012年亦曾到釣魚島,相信海事處沒有政治考慮,純粹考慮漁船出海安全。
裁判官又指,兩名被告被水警警告及攔截時刻意不停船,水警其後要用電鋸、鐵筆等工具爆門才能成功進入駕駛艙。當時艙門及逃生門加裝鎖鏈、角鐵等,艙內乘客若遇上危險會阻礙逃生。
裁定兩人危及他人在海上安全和船隻未獲允許企圖離開香港水域罪名成立,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七月六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