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16年前涉嫌幫助他人電錶作出干擾,進行「偷電」獲取利益,今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2年。
53歲的清潔工胡恒富,16年前任職技工期間串謀多間食肆、商店或公司的負責人,以及公屋單位的住戶等共21人,替他們的電錶作出干擾「偷電」,使中電及港燈少收電費合共逾47萬元,而他則獲得合共逾13萬元金錢利益。胡恒富棄保潛逃到內地14年後,今年返港自首。
胡恒富早前承認共17項串謀詐騙罪。法官指,雖然被告認罪,但他於02年被捕並獲保釋後,棄保潛逃14年後才回港自首,故不能獲得一般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刑期,只可獲得五分一的刑期扣減。由於17項控罪涉及不同的電錶及多個地方,被告行為牽涉一段長時間的不誠實行為,法官認為需以2年監禁的刑期,反映案件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