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相信釋法有助確立宣誓的方式,未有依法宣誓的後果,以及訂明由誰決定宣誓是否有效。
負責向人大常委會提供釋法意見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在一個電台節目中透露,釋法是要清楚規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官員和議員「依法宣誓」的意思和不依法宣誓的後果。
梁愛詩表示:「現在大家的爭議是立法會議員會否因為他被邀請作出宣誓而拒絕宣誓,因而喪失、失去就任資格,這是關於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問題,可能要作出清晰的解釋。第二是(基本法)第104條沒有說明後果,原本是倚靠其他法律,但恐防有人說《基本法》中沒有寫,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就是就後果作出更清晰的澄清,我覺得是好事。」
梁愛詩又希望釋法可以確立監誓人的權力:「至於宣誓的方式,大家都知道宣誓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應該如何去做,以及誰是去決定,(宣誓者)有否按法律宣誓都作出清晰的規定,我覺得是有需要的。」
梁愛詩表示,本來以為今次的立法會宣誓爭議可以在香港內解決,但聽取各方意見後認為釋法有必要性:「如果香港的議員可以在立法會宣傳『港獨』,是否在新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亦可以這樣做?西藏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亦可以這樣做?如果中央對香港不表態,你如何向西藏、向新疆代表交代?中央處事都要公平。」
梁愛詩表示回歸以來人大常委會曾經四次行使法律解釋權,包括主動釋法、政府提出,以及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這幾種方式法院都肯定過、都接受過。既然這是合法的行動,你就比較一下,法律解釋完全有法律根據,而這些議員在立法會做的事是完全違法的,你說哪樣是破壞法治多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