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 明確指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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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6-11-06 21:00

撰文: 無綫新聞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草案。對條文中規定公職「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作出規範,又明確指宣誓人若被確定無效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人大常委副秘書長李飛不點名批評梁頌恆和游蕙禎,指他們是候任議員挑戰「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上召開全體會議,全票通過第一百零四條解釋草案,就有關情況作出四點解釋,包括相關的公職人員,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準確、完整地宣誓,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飛表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本質,就是政治效忠問題,要求法定公職人員政治效忠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在香港《基本法》序言,一開始已經寫得非常明確。」

第三是明確規定宣誓人如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如故意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

而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李飛又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總有一些人,但是少數人,挑戰『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故意曲解《基本法》,特別是立法會的候任議員,不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以及落實一百零四條香港本地法院的規定,真誠莊嚴的宣誓,反而利用宣誓平台,從事違反《基本法》活動,一直沒有得到依法處理。」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一步解釋,故意以行為、語意、服飾、道具等方式宣誓,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應該認為該宣誓行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從而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資格,並非故意不符合規範,可允許宣誓人再次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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