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逃犯條例》

即时港闻

发布: 2017-02-03 02:24

撰文: 無綫新聞

內地再將在香港犯案潛逃內地的疑犯拘捕,並移交香港警方,最新的個案涉及荃威花園三年前衣櫃藏屍案。不過,香港回歸近二十年,移交逃犯仍然只得單向。

回歸前的立法局在1997年4月通過《逃犯條例》,香港至今已經與接近二十個國家達成《移交逃犯協議》。《 逃犯條例》規定,不會移交可能會被判死刑的疑犯,而據報內地拒絕保證不對移交內地的罪犯執行死刑,以至兩地一直未有協議。

有內地法律學者指,如果香港只是因為在1993年廢除死刑,而拒絕內地的要求,就等於放縱了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香港會成為他們的「避風港」,直接影響及危及到兩地社會穩定和打擊犯罪的力度。而另一個障礙就是《逃犯條例》規定不會移交政治犯。

內地法律學者認為,兩地在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有共同的責任,如果將這類犯罪列為政治犯罪而不移交,實際上有損國家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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