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罪成Uber司機表明上訴 官指非即日上訴將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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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7-03-10 00:01

撰文: 無綫新聞

手機電召應用程式Uber五名司機,非法載客取酬和無第三者保險等控罪,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一萬元,各人都表示會上訴。

警方前年「放蛇」,用手機應用程式Uber電召汽車,拘捕七名Uber司機。被控駕駛汽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及無第三者保險,其中兩人認罪被罰款,五個被告不認罪,要開庭審訊。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在裁決時指,創新的交通工具方式對公眾是很吸引,私家車電召服務與「白牌車」是沒有分別,載客取酬涉及乘客安全、車輛狀況、是否有保險都需要受到規管。

信納控方已證明被告曾經開車按乘客要求載至目的地,即使無證據證明被告親手收錢,已信納載客服務有商業目的,裁定五名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及無第三者保險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問過Uber,對方聲稱已透過子公司為司機在荷蘭購買第三者保險。在裁判官追問之下,辯方未能證明保險在香港有效。

裁判官指,被告本身有購買第三者保險,但並非涉及商業用途的「第三保」。又指作為司機自己應最清楚保險有無效,判處每人兩項控罪合共罰款一萬元以及停牌一年。五人都表示上訴,停牌暫緩執行。如被告未能在即日內上訴,裁判官就會執行停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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