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32歲被告楊家倫參與暴動及放火燒的士,暴動罪判監四年九個月,縱火案判四年三個月,同期執行。
被捕時報稱大學技術員的楊家倫否認暴動和縱火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發在去年二月九日,區院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當時有六十多人戴口罩及帽,有人向警方投擲雜物、有人破壞的士車窗,而被告就在的士旁縱火,大家角色不同,但有共同目標,就是破壞社會安寧。
本案發生在旺角鬧市,危害整個社會的安定,只有嚴懲才能對被告當頭棒喝。被告縱火動機未明,不知他是受唆擺還是主動參與,但他罔顧火勢,可一發不可收拾,極為魯莽不顧後果。
法官又指年輕人不應該一時之勇以身試法,一切都是選擇和後果,犯了法就是走上不歸路,要勇於面對和承擔法律後果。
被告無案底,法官稱對要判過往品格良好的人入獄,內心很難過,但考慮到此案非一般刑事案件,判刑一定要收阻嚇作用,以防止他人仿傚。
暴動罪量刑起點五年,但被告無悔意,一念之差鑄成大錯,考慮被告無案底,辯方辯護時務實,為法庭節省時間,酌情減刑三個月,最終判被告監禁四年九個月,縱火罪則判四年三個月,兩項罪同期執行,最終入獄四年九個月。
警方認為判刑充分顯示罪行嚴重性,不會容忍以暴力破壞社會安寧。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署理警司陳純青表示:「如有任何違法行為,警方會以一貫專業態度執行職務,謹守崗位,果斷執法,以確保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這次是旺角暴亂第二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早前已有兩男一女因暴動罪判入獄三年,三人都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