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侮辱國旗和區旗罪

即时港闻

发布: 2017-04-12 02:24

撰文: 無綫新聞

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在會議廳倒插國旗和區旗,被控侮辱國旗及區旗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鄭松泰涉嫌觸犯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區旗及區徽條例》,在97年7月回歸後生效,警方98年首次引用有關條例作出檢控。

1998年支聯會舉辦元旦遊行,兩名遊行人士吳恭劭和利建潤,展示破損的五星旗和區旗。其後被控侮辱國旗和區旗,裁判官裁定兩人罪名成立,各判自簽四千元和守行為一年,兩人不服上訴。

上訴庭其後裁定有關條例限制公眾言論及發表自由,違反《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宣布有關法例無效。

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99年裁定政府上訴得直,回復裁判官對兩名被告的裁決。

終審法院指國旗是國家的象徵,代表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而有關條例雖然限制了表達自由,但只是有限度的限制,並非對表達自由作出廣泛限制。

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