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桂思的女兒因為未滿18歲,未能捐肝救母。政府說法例是要保障未成年人士,但指今屆任期內會就是否修改法例啟動諮詢。
鄧桂思長女表示:「我明白每條法例訂立都有原因,如果情況很危急時,很希望看看有沒有酌情權。」
Michelle最終未能親自捐肝救媽媽,因為根據現時法例,活體器官捐贈者必須年滿18歲,手術亦要得到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批准。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指,目的是要保障未成年人士,而當局曾考慮是否運用酌情權,認為應該要研究修例:「特區政府非常高層,這件事上盡我們能力,包括前數天很認真考慮過,在這法例之下有否可能運用酌情權,我們都覺得下一步值得考慮,這條法例是否需要修訂,容許即使十八歲以下,讓器官移植委員會有酌情權 ,但是正式法例修訂,是需要廣泛諮詢,今屆政府一定會啟動諮詢。」
有病人組織亦認為,如果條件許可,應修例酌情容許未成年人士作為捐贈者。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表示:「審視捐贈者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心理狀況,亦要有其他條件,例如捐贈者家人除了他之外,就沒有其他親屬可以作捐贈,或者在捐贈過程中,捐贈人士要很清楚明白捐贈的後果,在很多條件和獨立的考慮,才可以作為基本條件,容許未成年人作捐贈的決定。」
根據醫管局數字,2016年共有73名病人獲肝臟捐贈,屍肝和活肝約各佔一半,但仍有89人在輪候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