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擬提「侮辱執法人員罪」 重犯或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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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7-05-05 03:54

撰文: 無綫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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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聯立會議員梁美芬將提出議員私人草案,引入「侮辱執法人員罪」。

梁美芬表示,會以立法會議員私人草案形式修訂現行《公安條例》,引入「侮辱執法人員罪」。

本身是律師的議員何君堯,亦有份撰寫草案,草案建議,若蓄意以言語、行為或標語滋擾或辱罵執勤的執法人員,經勸喻後仍繼續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二千元,重犯者則最高可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梁美芬補充說,會加入「不知者不罪」條文,如果執法人員無表明身份,涉侮辱行為者便不屬犯法。

經民聯九龍西議員梁美芬表示:「基本上主要目的,是針對有法律職責的執法人員,有較高機會於履行職務時,會遇到衝突反抗,或者有機會遇到不友好對待。希望提供予執法人員,有一個受尊重,有尊嚴的工作環境予他們。」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私人草案如涉及政府政策,要先得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才可呈交立法會審議,並需分組點票,獲直選和功能界別同時過半數支持,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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